预约3点开会,我提前一个多小时到了鼓楼,为了消磨时间,在图书馆里流连。
也许是最近看了一些好书,越来越觉得看书一方面是幸福,因为书促使你思考,不让你倦惰;一方面又非常痛苦,因为看了好书再来看那些骗钱的杂碎,却很可惜你不得不看的时候(例如某些教科书),那真是一种折磨。
也许正是因为看了一些好书,却又没有很深地阅读,当我站在书架前,突然由从前的不知道看什么变为什么都想看,当我游走于图书馆中,我突然明白所谓人生苦短,正是因为当你明白自己不可能穷尽这一切,你不可能了解那些伟大的先哲们或对或错的思想,你甚至没有办法来评说他们的对错——你根本没时间读他们。
一整柜的马克思,一整柜的黑格尔,一整柜的康德,萨特,以及无数我甚至没听说过的哲人。谁敢说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了?那至少要在你读过他一生的厚重著作之后。谁告诉你形而上学是错误的?让中学的政治老师去读读《形而上学的逻辑原理》再说。突然发现,我们在文章中胡乱引用着,利用着名家的言语来抵御论敌的进攻,我们却从未真正的了解,这些大师们到底是怎么想的。当我们一口一个波斯纳德沃金考夫曼,我们却从未好好读过他们的著作,当我们不断的标榜自己属于某某学派,自己支持哈耶克萨维尼格劳修斯,却从未明白这些名字到底代表了怎样的思想。
于是我们喜欢那种介绍的小册子,于是我们满足于课本的分析和分类,我们喜欢将大师们贴上标签,说这是分析法学派这是历史法学派这是社会法学派,并且为他们任何一个人背离我们标签的行为而惊呼,某某人居然背离他自己的理论!其实,真正大师的观点,是不可以用一两句话解释清楚的,更不可能因为一两句话而被分到某一个学派中,这是对他们的污辱,也是对学术的玷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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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一个毫不害怕承认自己曾经是愤青的人,我一直非常想读余杰的书,毕竟他曾经号称是中国当代热血青年的领军人物,虽然他也许并不齿这类称号。但不知什么原因,直到我过了20岁,已经不在那么坚定的相信民族主义或者自由主义那一套,也就是说我不再那么右也不在那么左,不再那么愤世嫉俗的时候,我突然捧起了他的书,并且只用了三天就看完了一本。
读着读着,我总觉得与我记忆中,概念中的那个余杰,有些不一样。一方面,他的评论确实犀利,他的眼光确实独到,他的价值观的确特立独行,但我总觉得缺了点什么,缺了点让一个杂文家之所以伟大的东西;一方面,他的意识形态明显的美国化,他对基督教文明的崇拜,却又没有详细的理论解释他为什么崇拜这种信仰,不由得让人觉得有点不快。
看到维基百科对余杰的评价,一部分人认为他是自由派的领军人物,是当代少数敢说真话、敢于直面社会现实的文人和学者;一部分人认为他已经成为一个通过文字讨好各方的谄媚文人。我觉得这两方的观点,正应了我的两个感受。
他的一些东西还是非常令我赞同的,例如对暴力文化的批判,对“儒文化是新世纪的世界道德”的批判,对高等教育的忧虑和见解,都可谓精辟。但不知是因为时间过去较久,一些时评已经失去当时的效果,还是因为我最近阅读学术著作较多,只要看到价值判断都喜欢问作者论证何在,总觉得他更倾向一个“文人”而不是“学者”,也就是说更多的诉诸主观的激情,而少有理性的推理和论证,当然这也是杂文的特点,如战斗檄文召唤热血青年们去战斗;但对于我,似乎没有那种热血沸腾的效果。
而他一再地对基督教文明、对基督教国家、对国内的基督徒的连篇累牍的赞颂,让人不禁感觉这是一本传教手册。他自己也不是不知道这一点,他明白自己对基督教文明的颂扬导致国内对他的认同度降低,但他还是坚持这一点,也算可钦佩,至少他坚持主张写文章要说真话,我觉得这乃是一个文人的最低的要求,但在当代社会也属不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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读完了林立先生的《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》,虽未能全然理解其思想本意,也并非完全赞同其对德沃金先生的批判,但舍去具体学术问题不谈,我想到一个问题:谁来教我们法哲学?
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,我们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就开设有法理学这门课。其出发点无疑是让我们培养起专业的法学思维方法,了解一定的法学研究方式。但综观各种法理学教材,回想当年上过的法理学课程,不由惊出一身冷汗:老师讲了多少?我们又理解了多少?
我记忆中的,确凿的大概只有一些法学基本术语、基本体系,例如不同法系的概述,不同法学观点的简单阐释等。然后很快地,我们就进入了“社会主义法学”,进入了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介绍。这些课程,顶多能算“法学基础常识”(正如某些学校已经在法学专业所作的改变),而要谈“法理”,不仅老师不愿讲,学生也不能懂。
我们懵懂地接受了一些原则,却从未问过它们本身从何而来,我们坚信宪法高于其他法律,却从未问过宪法的本质,或者即便我们问到了契约论或者天赋人权,却从未把它再深入探究:为什么基于社会契约的制度就是“善”的?我们热烈地讨论“恶法是不是法”,却只是从不成体系的个人道德观念出发,从未从语义学和法理学上思考过,什么是法,法有着怎样的本质?甚至,我们为了废除死刑、为了期待可能性而呼号,却从未想过,是什么力量,让我们合理地将一个法律条文,适用到与它相对应的案件之上(哪怕不需要任何传统意义上的“类推适用”)?
是的,你可以主张,在我们的法理学、宪法学、刑法民法教科书上,都有这些问题的答案。但是谁能给一个真正法理意义上的答案,而不要诉诸一如“为了社会安定”“为了生产力发展”“民主法制”之类的伦理学上仍须证明的命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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