谁来教我们法哲学?——读林立《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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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读完了林立先生的《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》,虽未能全然理解其思想本意,也并非完全赞同其对德沃金先生的批判,但舍去具体学术问题不谈,我想到一个问题:谁来教我们法哲学?
 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,我们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就开设有法理学这门课。其出发点无疑是让我们培养起专业的法学思维方法,了解一定的法学研究方式。但综观各种法理学教材,回想当年上过的法理学课程,不由惊出一身冷汗:老师讲了多少?我们又理解了多少?
  我记忆中的,确凿的大概只有一些法学基本术语、基本体系,例如不同法系的概述,不同法学观点的简单阐释等。然后很快地,我们就进入了“社会主义法学”,进入了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介绍。这些课程,顶多能算“法学基础常识”(正如某些学校已经在法学专业所作的改变),而要谈“法理”,不仅老师不愿讲,学生也不能懂。
  我们懵懂地接受了一些原则,却从未问过它们本身从何而来,我们坚信宪法高于其他法律,却从未问过宪法的本质,或者即便我们问到了契约论或者天赋人权,却从未把它再深入探究:为什么基于社会契约的制度就是“善”的?我们热烈地讨论“恶法是不是法”,却只是从不成体系的个人道德观念出发,从未从语义学和法理学上思考过,什么是法,法有着怎样的本质?甚至,我们为了废除死刑、为了期待可能性而呼号,却从未想过,是什么力量,让我们合理地将一个法律条文,适用到与它相对应的案件之上(哪怕不需要任何传统意义上的“类推适用”)?
  是的,你可以主张,在我们的法理学、宪法学、刑法民法教科书上,都有这些问题的答案。但是谁能给一个真正法理意义上的答案,而不要诉诸一如“为了社会安定”“为了生产力发展”“民主法制”之类的伦理学上仍须证明的命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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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》读后感(二)——法律经济分析的价值矛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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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读林立先生的书,字里行间无不充满着严谨的逻辑论证和强烈的思辨气息,例如他对波斯纳先生所倡导的理论的终极价值的评价:

  其实问题的最终核心,一言以蔽之,就在于:波斯纳只把“社会利益”视为有据的、唯一带给人们幸福的价值,而把道德理论或传统法律中追求的价值视为虚幻的。

  首先,波斯纳先生批评传统的道德哲学是“教条主义”、“本质主义”,即传统的道德理论都预设某些价值,不惜代价要实现之,但这些道德哲学又未曾自证其预设价值的正当性,故是他无法相信、且厌恶的。“法律使用道德语言是造成混乱的根源,所以从法律中驱逐所有这类的道德语言是一件好事。”(The Problematice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,p.207)我们可以这样理解,安定的、确定的法律权利(如坚定批判波斯纳先生的德沃金先生所见)在波斯纳先生眼中是一种教条的,也就是说,有必要对每一案件作出实证分析,使用他所坚持的“社会利益”来评价最后的权利归属(也是最初的,因为他不承认一开始就有确定的权利分配),我们姑且不论这种方法是否正确,是否“正义”,至少我们可以问,所谓“社会利益至上”“社会利益最大化”难道不是一种价值,不是一种预设的终极标尺,这不是陷入了波斯纳先生批判的预设价值的“教条主义”中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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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》读后感(一)——实证科学不是万能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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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有两样东西,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,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,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: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——康德

  终于看完了林立先生的这本书,其严谨的逻辑论证、有说服力的思考进路,令人不得不感叹这是一本好书。难得读一本纯学术著作,颇有些稀奇古怪的想法,从今天开始随便记述一点,也算是不枉费这么多读书的时间。

  很多次在网上、在现实中与人争论问题,基本上只有两种结果:对方不讲理的,跟我说“我就这么说,怎么样”,这属于没逻辑的,对于这种人就应该用对付傻子的方法,好好敲一敲他们的脑壳,然后关起来养着。还有一种人,这种人是懂得、并且甚至很擅长逻辑分析的,他们喜欢说的是“拿数据来,拿统计结果来”。
  我一直在想,所谓理工科和文科的真正差别所在,到底是什么?读了林立先生的书,才明白,就是在这一点上。

  现代科学的勃兴,世界各国对自然科学和实验科学的推崇和神化,让世界的主流思潮普遍倾向于将“实证科学”等同于“科学”,再将“科学”等同于“真理”。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都是美化甚至神化科学工作者的,并且往往(我相信不仅仅是出于无意)忽视了科学工作者中还有社会科学、特别是哲学、伦理学、社会学等等的存在。所有的教材中都写着,科学是实验的科学,只有通过实验得出的结论才是真正的结论。我们从未认真考虑过,是否有一种东西不能通过数据来表达,只能存于内心,并且是全人类所共知的、公认的,这种东西能不能被称为真理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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